中环怡美环境科技(北京)有限公司

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与我公司签定销售合同采购 RB-61D-2 高压风机一批,合同编号: YX-2019-11-14 ,合同总金额¥ 12860.00 元(大写: 壹万贰仟捌佰陆拾 元整),合同生效后,我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交货义务,同时货款金额¥ 12860 .00 元(大写: 壹万贰仟捌佰陆拾 元整)的发票(发票编码:3200192130,发票编号: 32509212 )已经寄到贵公司且没有任何异议,但贵公司并未按约定完全履行付款义务。依据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及贵公司的实际付款情况,截止至 2021 年 8 月 19 日,贵公司尚欠逾期货款¥ 12860 .00 元(大写: 壹万贰仟捌佰陆拾 元整)。贵公司拖欠货款已经长达 21 个月时间,此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,已构成违约。


中环怡美环境科技(北京)有限公司欠款不给,违背商业形象,失去供应商信任。